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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供暖新标于11月1日起施行16℃以下全额退费

    信息发布者:孙世海
    2016-10-21 15:47:06   转载

    随着天气的变冷,今年的供暖期很快就要到了!屋子里面暖不暖,决定了小伙伴们能不能舒舒服服的度过这个冬天!

    记者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新规,在用热户室温检测及退费方面作出调整。

    退费标准:1次不达标按2天退费,2次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不达标按30天退费,超过3个月全额退费。

    检测方式:用户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

    办理时限: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温度标准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如何进行室温检测?省住建厅公用事业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用热户住宅卧室、起居室即客厅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在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测温时间入户实施测温。1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的,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用热户可向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并由其安排人员2至4小时内入户测温,用热户对测温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2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2次(含2次)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

    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的,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如果不达标如何办理退费?首先,记好这个

    退费公式:

    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相关人士解释,出现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标准和因自然灾害、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导致供热单位无法正常供热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不予退费。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供热单位应及时为用热户办理退费,如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市、县(区)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城市供热质量保证金使用相关规定执行。沈阳今冬供热各项准备工作就绪

    据气象部门分析,今冬出现严寒天气的可能性较大,沈阳市供热管理部门要求全市各相关单位提前做好供热准备,目前全市供热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市房产局已就供热冷、热态试运行做出了安排和部署,将影响供热开栓的问题解决在开栓供热前。

    从10月26日起实行“依次点炉、错峰开栓”。市供热办已对全市30家大型供热企业做出了错峰开栓的安排,其他供热企业10月29日开栓运行。

    此外,按照新修订的《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供热企业需使用含硫率低于0.6%的煤炭,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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